声明

本文是学习GB-T 28997-2012 舞台用木质地板.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舞台用木质地板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

输和贮存、施工及验收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剧院及非剧院的舞台木质地板。

本标准不适用于户外舞台用木质地板及其他舞台用非木质地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893.6 家具表面漆膜光泽测定法

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T 8626 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

GB/T 15036.1 实木地板 第1部分:技术要求

GB/T 15036.2 实木地板 第2部分:检验方法

GB/T 17657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T 18103 实木复合地板

GB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T 19995.2—2005 天然材料体育场地使用要求及检验方法
第2部分:综合体育场馆木地板

场地

GB/T 20239—2006 体育馆用木质地板

3 术语和定义

GB/T 20239—2006 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舞台用木质地板 wooden flooring for stage use

由木材等木质材料加工而成的专门用于舞台地面铺设,且满足舞台功能的木质地板。

3.2

剧院舞台用木质地板 professional wooden flooring
for stage use

用于歌剧院、音乐厅、戏剧场等进行职业、商业演出的正规场地铺设的舞台用木质地板。

3.3

非剧院舞台用木质地板 amateurish wooden flooring
for stage use

用于一般社区、学校、公共场所等进行排练、训练等场地铺设的舞台用木质地板。

3.4

舞台用木质地板机械设备 machine fixing for stage
flooring

与舞台用木质地板连接或紧密关联的,能够实现舞台升降、伸缩、旋转等功能的舞台机械设备。

GB/T 28997—2012

4 分类

4.1 按使用功能分为:

a) 剧院舞台用木质地板;

b) 非剧院舞台用木质地板。

4.2 按地板结构分为:

a) 舞台用实木地板;

b) 舞台用实木复合地板。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树种

剧院舞台用木质地板建议树种为针叶材,常用树种为红松 (Pinus koraiensis)、
黄 扁 柏 (Chamaecyparis nootkatensis)、俄勒冈松(Pinus
oregon)等。非剧院舞台用木质地板可用针叶材,也可
用阔叶材,主要适用树种有柞木(Quercus mongolica)、水曲柳(Fraxinus
mandshurica)、桦木(Betula

sp.)、枫木(Liquidambar formosana)、山毛样(Fagus longipetiolate)等。

5.1.2 厚度规格

剧院舞台用木质地板一般厚度为大于或等于30 mm,
非剧院舞台用木质地板一般厚度为大于或等 于25 mm。

5.1.3 基本性能要求

5.1.3.1 外观质量

舞台用实木地板外观质量应符合GB/T 15036.1
中的一等品及以上要求,舞台用实木复合地板表 面层外观质量应符合 GB/T18103
中的一等品及以上要求。舞台用实木地板应采用径切材,舞台用实

木复合地板面层应采用径切纹理。

5.1.3.2 尺寸及偏差

舞台用实木地板尺寸及偏差应符合 GB/T15036.1
的要求,舞台用实木复合地板尺寸及偏差应符

合GB/T 18103 的要求。舞台用实木复合地板表面层不低于10 mm。

5.1.3.3 基本理化性能

舞台用木质地板基本理化性能应符合表1的要求。

1 舞台用木质地板基本理化性能

名 称

单 位

指 标

含水率

%

7.0至使用当地平衡含水率

浸渍剥离

每一边的任一胶层开胶的累计长度不超过该胶层长度的

1/3(3 mm以下不计),且合格试件≥5个

GB/T 28997—2012

1 ( 续 )

名 称

单 位

指 标

表面耐磨

g/100 r

≤0.10,且漆膜未磨透

漆膜附着力

2级及以上

漆膜硬度

3H~6H

甲醛释放量

舞台用实木复合地板的甲醛释放量应符合GB18580的E₁级的要求

燃烧性能

燃烧性能应符合GB 8624的B级,且产烟毒性等级不低于t1级。

注:光泽度为协议约定指标,不作具体数值规定。

5.2 功能性能

功能性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2 舞台用木质地板功能性指标

名 称

单 位

指 标

剧院舞台

非剧院舞台

冲击吸收率

%

≥55

≥45

标准垂直变形

mm

≥1.0

相对垂直变形率

%

≤15

滚动载荷

不起毛刺,没有裂纹、断裂、劈裂、漆膜损坏。

残余压痕≤1.0 mm

滑动摩擦系数

0.3~0.5

5.3 配合性能要求

舞台用木质地板安装配合要求按 GB/T 20239—2006 中9.3.4. 1规定执行。

5.4 特殊性能要求

用于特别承重、武戏、杂技等特殊性能要求的舞台用木质地板由供需双方的协议要求。

6 检验方法

6.1 基本性能

6.1.1 基本性能的试件要求

见表3。

GB/T 28997—2012

3 基本性能的试件要求

检验项目

试件尺寸(长×宽)

mm

试件数量

备 注

含水率

20.0×板宽

6

取样距两长端20 mm以上,

各试件相互距离50 mm以上

浸渍剥离

75×75

6

取样距两长端20 mm以上,

各试件相互距离50 mm以上

表面耐磨

100.0×100.0

1

任意位置

漆膜附着力

250.0×板宽

1

任意位置

漆膜硬度

300.0×板宽

1

任意位置

光泽度

试件应符合检测标准要求

甲醛释放量

燃烧性能

6.1.2 基本性能检验方法

6.1.2.1 外观质量检验按照 GB/T 15036.2 和 GB/T
18103 相应的方法进行。

6.1.2.2 尺寸及偏差按照 GB/T 15036.2 和 GB/T 18103
相应的方法进行。

6.1.2.3 含水率按照 GB/T17657 相应的方法进行。

6.1.2.4 浸渍剥离按照GB/T 18103 相应的方法进行。

6.1.2.5 表面耐磨、漆膜附着力、漆膜硬度按照GB/T
15036.2 相应的方法进行。

6.1.2.6 光泽度按照GB/T 4893.6 的方法进行。

6.1.2.7 甲醛释放量按照GB18580 的方法进行。

6.1.2.8 燃烧性能按照 GB/T 8626 的方法进行。

6.2 功能性试验方法

地板系统安装后的检测点按照 GB/T 19995.2—2005 附 录 A

的要求检验功能性指标。

检验既可在实验室进行,也可在舞台现场进行。在实验室进行检验时,试样尺寸应满足表4的

要求。

4 实验室检验试样最小尺寸 单位为米

检 验 项 目

尺 寸

冲击吸收率

3.5×3.5

标准垂直变形

3.5×3.5

相对垂直变形率

3.5×3.5

滚动载荷

3.5×3.5

滑动摩擦系数

2.0×2.0

在实验室的检验,应模拟现场铺装方式,宜在温度(20±2)℃、相对湿度(60±5)%条件下放置恒重

GB/T 28997—2012

后进行,否则应记录试验条件。在舞台现场的检验,应记录现场气候条件和地板层温度。地板系统铺装

完成后,应至少在16 h 后进行检验。

6.2.1 冲击吸收率

按GB/T 20239—2006 中相应的方法进行。

6.2.2 标准垂直变形

按GB/T 20239—2006 中相应的方法进行。

6.2.3 相对垂直变形率

按GB/T 20239—2006 中相应的方法进行。

6.2.4 滚动载荷

按GB/T 20239—2006 中相应的方法进行。

6.2.5 滑动摩擦系数

按GB/T 20239—2006 中相应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类别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包括:

a) 舞台用实木地板:外观质量、尺寸及偏差、含水率;

b)
舞台用实木复合地板:外观质量、尺寸及偏差、含水率、浸渍剥离、甲醛释放量。
如不在安装现场喷漆,应加测漆膜表面耐磨。

7.3 型式检验

包括全部检验项目,至少一年一次。

7.4 基本性能的检验规则

基本性能的检验规则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外观质量、尺寸及偏差、含水率、浸渍剥离、表面耐
磨、漆膜附着力、漆膜硬度、甲醛释放量、阻燃性能等指标均符合要求时判为合格。不合格可允许加倍复

检,复检均合格后,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5 功能性指标检验规则

7.5.1 滚动载荷结果判定

纵向和横向两条检测轨道均符合技术要求时,判定该功能性指标为合格;两检测轨道结果均不符合
技术要求或地板发生断裂和劈裂时,判定该功能性指标不合格;两检测轨道有一个不符合技术要求且此

检测轨道地板未发生断裂和劈裂时,在对称位置进行1次复检,若复检结果合格,则该功能性指标判定

style="width:3.11347in" />GB/T 28997—2012

为合格,若复检不合格,则该功能性指标判定为不合格。

7.5.2
冲击吸收率、标准垂直变形、相对垂直变形率、滑动摩擦系数结果判定

每个检测点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结果判定的依据;5个检测点的结果全部符合技术要求时,判定该功
能性指标为合格;有2个及2个以上检测点的算术平均值不符合技术要求时,则判定该功能性指标为不
合格;有1个检测点不符合技术要求时,应在对称位置进行1次复检,若复检结果合格则判定该功能性

指标为合格,若复检不合格,则判定该功能性指标为不合格。

7.6 综合判断

当基本性能和功能性指标均符合要求时,综合判定为合格,否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可在产品的适当部位标记商标、生产厂名、等级和生产日期或批号等。

8.2 标签

每包产品应有标签,其上应标明:产品名称、商标、生产厂名、厂址、产品标准编号、树种、规格、数量

和生产日期等。

8.3 包装

产品出厂时应按产品类别、规格、等级、树种、生产日期或批号分别包装。包装时产品应避免磕碰、

划伤和污损。

8.4 运输和贮存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平整堆放,防止污损、受潮、淋雨和曝晒。

9 施工及验收规范

按照GB/T 20239—2006 中的相关规定进行。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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